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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內含
提案申請表、計畫書格式』
計
畫
依
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有效孕育、扶植與輔導能登上國際舞台的臺灣新創企業,推動「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獎
勵
目
的
本獎勵之推動為完備國內創新創業環境,加速推動新創經濟,鎖定具國際化發展潛力,且進入成長放大期之新創企業,透過政府新創獎勵資源,扶持其與中大企業共創完成POB(商模驗證),進而快速複製放大進入國際市場,或取得國際策略投資者挹注資金。
獎
勵
類
型
扶植技術厚創新,募得種子投資後所需之新創獎勵資源,支持邁入企業合作階段的新創企業,協助商業模式驗證(POB)並支持新創事業商模複製放大,取得國際市場拓展機會及投資。
計
畫
期
程
及
獎
勵
金
編
列
原
則
- (一)計畫期程11個月。
- (二)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2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 (三)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D、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申
請
資
格
(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 1. 公告日時符合設立未滿8年之新創企業。
- 2. 屬「智慧物聯」、「智慧健康」、「綠色科技」、「太空科技」等相關領域,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 3. 已取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投資金額(投資者為企業、法人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作業要點所定義天使投資人),並提出佐證資料(如:契約書或投資協議與匯款單、投資前後股東清單等,不包含境外股權移轉)。
- 4. 檢附文件:
- (1) 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或進駐林口新創園、亞灣新創園同意書(或契約)(註1),可二擇一。
- (2) 中大企業共創POB(商模驗證)規劃。(提案計畫應擬訂企業共創商模驗證規劃內容與提供佐證資料,並說明未來商模複製放大機制。)
(二) 獲獎勵之企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並於指定期日完成,達成計畫結案;未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 1. 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1名以上。
- 2. 獲得中大企業合作支持,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或訂單或合約等,例如:
-
(1) 與中大企業合作完成商業模式驗證(POB),如合約。
-
(2) 複製商模,拓展到國際市場實績,如國際企業訂單或國際經銷代理合約。
-
(3) 打入國際供應鏈,如成為國際企業或GPO(國際採購組織)的AVL(核可供應商)。
-
(4) 提高估值,從而獲得國際投資或被併購機會。
(三) 獲獎勵之企業,由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推進商業資源與技術偵蒐評估分析資源,並協助輔導計畫內容,提升營運規劃與執行能力。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退件處理:
-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4.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補助者,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註2)。
- 7. 公司及負責人若有涉及訴訟情形,應主動揭露說明。
- 8. 300萬元投資方、委託研究或驗證單位不得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註3)。
-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 10. 申請者前次獲獎勵案件未完成結案前,不得提出申請本計畫新梯次之獎勵;完成結案之定義:完成請領第二期款作業(取得結案審查核定文件與完成帳務稽核始得請領)。
- 11.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獎勵、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計畫執行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並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與追繳應返還之獎勵經費。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獎勵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
註1:係指經審查機制入選進駐林口或亞灣新創園之新創企業。
註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註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於本公報中稱為「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
(1) 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 ①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
- ②對該報導個體具重大影響。
- ③為報導個體或其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2) 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其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 ①對該個體與報導個體為同一集團之成員(意指彼此具有母公司、子公司及兄弟公司間之關係)。
- ②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另一個體所屬集團中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
- ③兩個體同為第三方之合資。
- ④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 ⑤該個體受前目所列舉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 ⑥於前目第一子目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上述關條人之定義中,關聯企業包括該關聯企業之子公司;合資包括該合資之子公司。
申
請
說
明
(一)受理方式:
- 1. 採「線上申請」,以「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 2. 計畫申請表須列印,用印後,併同應備資料將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計畫網站,無需繳交紙本。
- 3.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應備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一式(計畫網站填寫印出)。
- 2. 計畫簡報(檔案大小以3M為限)。
- 3. 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 4.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 5.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 6. 最近一期「受雇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 7. 新創事業陸資資金聲明書。
- 8.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計畫人員均須提供並簽名)。
- 9. 天使投資人/機構基本資料表及投資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佐證資料(如:契約書或投資協議與匯款單、投資前後股東清單等,不包含境外股權移轉)。
- 10. 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或進駐林口新創園、亞灣新創園同意書(或契約),可二擇一。
- 1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 12. 企業共創POB(商模驗證)規劃說明。
(四) 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申
請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一) 本獎勵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11人月。
(二) 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 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itri532986@itri.org.tw
計畫審查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審
查
作
業
(一)資格審查:
- 由本計畫專案小組進行資格文件審查,申請資料缺漏或錯誤者,將通知限期補齊或修正,逾期未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實地審查:
- 以現場審查方式為原則,申請單位應派員出席並準備簡報資料,委員依審查重點討論是否推薦至審議會。
(三)審議會:
- 以現場審查方式為原則,申請單位應派員出席並準備簡報資料,由審查委員決議是否通過獎勵案,並核定獎勵名單、經費及期程。
(四)由本署核定後,正式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審
查
重
點
項目 |
內容 |
比重 |
共創場域驗證 |
1. 商業驗證(POB)規劃完整性:包括目標合作企業,解決的關鍵痛點,驗證場域與合作金額,並預期帶來可具體量化之效益。
2. 企業合作衍伸性:與企業持續合作,或執行下一階段合作的機會說明。
|
35% |
商業模式 |
1. 市場競爭優勢:包括產品創新性、通路規劃、市場定價策略、獲利能力等競爭分析。
2. 未來市場機會:商模可複製與產業內大部分業者合作,及放大到國際市場。
|
30% |
國際發展 |
1. 國際市場團隊:包括具備國際營運組織及管理架構,以及外部的國際資源挹注。
2. 國際行銷曝光:包括國際展會、競賽、媒體曝光及期刊發表,建立知名度及品牌價值之具體策略。
3. 市場進入策略:包括深度市場分析,緊密鏈結當地夥伴之具體作法,及具體可行之業務推廣策略。
|
25% |
募資規劃 |
1. 募資規劃完整性:包括提出具備股權架構、獲利預估、損益平衡及營收快速成長等具體可行之作法。
2. 出場機制規劃:例如IPO(公開發行)、M&A或Out-licensing(產品授權)等出場規劃說明。
3. 獲得策略投資機會:包括設定目標投資者、提供的價值及接觸之具體策略。
|
10% |
加分事項 |
1. 已取得中大企業或國際企業合作意願證明,申請時需提出佐證資料(如合約、訂單等)。(5%)
2. 曾獲選新創事業獎或綠色科技新創獎勵競賽。(5%)
3. 指標型新創:員工人數至少10人以上,且連續3年營收或員工人數成長超過20%。(5%)
|
15% |
審
查
會
議
遵
守
事
項
(一) 申請單位應出席會議並簡報,若未出席或逾時經唱名3次未獲回應,則視同放棄申請。
(二) 計畫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報告者原則上以計畫主持人或公司負責人擔任,必要時得授權計畫執行成員代理,詢答過程中如有需要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顧問補充說明,應先徵詢主席同意。
(三) 參與審查會議人數上限為3人(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及外聘顧問等與會人員至多1人)。
(四) 會議當日請攜帶會議通知單,於會議前20分鐘,至指定會議地點報到。會議人員應備妥身份證件或公司識別證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退休金計算清冊,以資證明為申請單位正式員工,並於報到時提供查驗。
(五) 為避免會議進行中受到干擾,敬請配合於會議當日勿交換名片、拍照、攝影及錄音,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轉為靜音模式。
計畫簽約與執行
計
畫
簽
約
審議會結果通過之計畫申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於獎勵核定函所定期間內與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獎勵契約。執行單位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事先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簽訂獎勵契約者,視同放棄受獎勵之權利,核定函失其效力。
- (一) 執行單位應依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檢附依審議會決議修訂之簡報、用印契約(如有技術委位單位或延聘顧問者,應檢附正式合作契約書)及其他相關附件。
- (二) 第1期獎勵款之請款公文及獎勵款證明。
計
畫
執
行
(一)經費運用管理
- 1. 獎勵款應設專戶儲存並專帳管理;獎勵經費應依計畫書及獎勵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 2. 計畫之獎勵經費需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應符合本計畫「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附件D)。
- 3. 獎勵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獎勵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署。
- 4. 各項原始憑證正本須加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專用章;若由數計畫分攤者,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
(二)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執行單位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
(三) 執行單位應於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規定格式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進度查核。
(四) 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工作紀錄簿與工時記錄表,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定期進行查核。
(五) 執行單位應配合本計畫推動及績效考核評估相關事項,並於計畫結束後之追蹤、訪視、調查衍生成效與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至少(含)5年。
(六) 計畫執行若有違反契約規定,經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終止、解除契約或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依並得停止受理申請本計畫1年至5年。
(七) 獎勵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計畫執行內容及項目如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應於契約屆滿之 60 日前以書面敍明變更內容及理由,並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其
它
原
則
與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獎勵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 申請單位申請計畫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 三、 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 四、 申請單位自送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獎勵計畫、獎勵經費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 五、 申請單位不得因申請本獎勵,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 六、 申請單位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應主動揭露說明,否則本獎勵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獎勵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 七、 計畫之獎勵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單位。若因政府年度預算刪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付經費者,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實際需求調整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 八、 接受本須知獎勵之企業,請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以學經歷為薪資制定準則,不得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有基準的差距。
- 九、 計畫經審查核定獎勵之提案單位,若違反誠信原則或經查任何與審查相關資格不符之情形者,本署得撤銷其獎勵資格,停止簽約;另若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毀損本署或其他各相關單位之名譽、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可能,及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及誠信原則者,本署得停止獎勵款撥付或終止契約。
- 十、 本須知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十一、 本須知未予釋明之事項,悉依獎勵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須知規定與獎勵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獎勵契約條款為準。
保密原則與聲明
-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及相關作業人員均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 二、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
新創共創獎勵 113年度核定獎勵名單
1
1
3
年
度
編號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1 |
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 |
校園智慧綠生活計畫 |
2 |
希映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記憶型節能智慧窗於美國M公司門板導入投資計畫 |
3
|
奈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ight Sensing Biomarker Analyzer 歐洲市場拓展計畫 |
4 |
聿信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I智慧連續呼吸監測手術房應用與臨床經濟實質國際場域驗證計畫 |
5
|
睿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I-Innovator-獨創AI跨國物聯智慧財產權分析平台計畫CDMO商模驗證計畫 |
6
|
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R平台人機物聯計畫 |
7
|
精拓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體外替身抗癌藥物檢測平台商模驗證計畫 |
8
|
奇點無限股份有限公司 |
綠色物流-智慧配送路線最佳化優化配送能效計畫 |
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 112年度核定獎勵名單
1
1
2
年
度
編號 |
申請單位 |
計畫名稱 |
1 |
鈦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NaoTrac荷蘭商業驗證計畫 |
2 |
潔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微機電大體積皮下注射裝置產品商業驗證計畫 |
3
|
捷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捷影菁英智慧病理產業鏈結計畫 |
4 |
台灣牙易通股份有限公司 |
智慧化牙科資訊整合平台輸出南向市場計畫 |
5
|
瑟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微創術式手作技能訓練平台CDMO商模驗證計畫 |
6
|
原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機器人安全皮膚國際商模驗證計畫 |
7
|
邑流微測股份有限公司 |
綠色科技-水資源管理AI智慧管控系統應用暨國際市場開發計畫 |
8
|
恰口科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非化學農藥技術強化生鮮農產儲運新南向拓展計畫 |
9
|
豪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碳盤查平台推廣計畫 |
10
|
佐翼科技有限公司 |
大型儲槽維運服務機器人AAROW系列推動計畫 |
11
|
充壩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智慧充電複合場域管理系統計畫 |
12
|
互宇向量股份有限公司 |
太空級光纖陀螺儀試產與國際推廣計畫 |
13
|
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低軌衛星市場拓展計畫 |
常見問題
- Q:
- 請問獎勵金的編列可以超過200萬元嗎?
- A:
-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200萬元。
- Q:
-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若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是否仍可申請?
- A:
- 若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以相同內容申請本獎勵。
- Q:
- 請問公職任職表以個人簽屬,還是以公司簽屬?成員範圍?
- A:
- 以公司來簽署,用印公司大小章即可。成員範圍以執行本計畫的成員為主,非公司全體成員。
- Q:
- 其中商模驗證POB的合作對象是客戶還是合作夥伴?
- A:
- 與中大型企業共創POB(商模驗證)的對象可以是客戶也可是合作夥伴,而在提案計畫中應明確說明企業共創商模驗證規劃內容與提供可佐證資料,並說明未來商模複製放大機制。
- Q:
- KPI訂定的方向性建議為?
- A:
- (1) 計畫查核點有一固定查核點: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1名以上。獲得中大型企業合作支持,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或訂單或合約(需明確且量化)。
(2) 除第一點固定查核點外,其餘查核點建議參考申請須知【參、計畫審查】中的【三、審查重點】。
- Q:
- 計畫書是否須按照檔案內格式填寫,不可隨意更動?
- A:
- 現在申請階段是以簡報撰寫為主,待實地審查獲得推薦之後,專案小組會再提供計畫書格式,屆時再填寫計畫書即可。而簡報或計劃書格式均屬固定,建議按照格式填寫,若有其他需補充文件,可以附件方式提供。
- Q:
- 要如何協助申請廠商拿到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的推薦書?
- A:
- 申請資格須檢附2份文件:
(1) 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單位之推薦書,或進駐林口、亞灣新創園同意書(或契約),可二擇一。
(2) 國際商務拓展規劃。若申請廠商不在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名單內,可申請林口新創園或亞灣新創園拿到進駐同意書(或契約),詳細情況可參考在官網下載專區10.資格文件_林口新創園或亞灣新創園進駐申請。
- Q:
- 請問有推薦書的格式嗎?
- A:
- 推薦書沒有既定格式,但推薦內容需要明確說明要推薦哪家新創、推薦原因,而推薦申請本計畫[次世代產業新創淬煉計畫-新創共創獎勵]的字眼也要明確寫出,另外推薦單位也要協助用印。
- Q:
- 工研院育成中心不在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名單?
- A:
- 這是組織策略,會請長官考慮。
- Q:
- 進駐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相關資訊為何?
- A:
- 林口新創園進駐諮詢窗口:楊經理
(02)2369-2358#121/info@i4i.com.tw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502號19樓
https://www.startupterrace.tw/station/application
- 亞灣新創園進駐諮詢窗口:王副理
(07)338-3827#309/grace13@nuk.edu.tw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3樓及8樓
https://www.yawan-startup.tw/cp.aspx?n=1489
- Q:
- 請問自籌款的部分,有規定上限或是至少多少嗎?
- A:
- 自籌款的部分,僅規定不得為零元並無上限的規範。
- Q:
- 網站上提供的提案簡報,請問我們是直接以該份簡報進行內容修改提案嗎?還是說我們是用自己的簡報提案?
- A:
- 請使用計畫提供的簡報進行撰寫。
- Q:
- 若找很多家廠商實收資本額累加起來達到一億元以上合作共創可以嗎?
- A:
- 與中大型企業合作共創,至少要有一家符合中大型企業定義。(中大型企業定義: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
- Q:
- 建議迴避人員清單文件,請問是什麼樣的人需要填進該表呢?
- A:
- 舉例:申請廠商與某大學教授有合作關係,而該教授就要填入迴避人員清單。
- Q:
- POB商模驗證規畫中,有提供了四個方向的檢驗方式,請問最後驗收是這四個方向都要符合才算驗收通過嗎?
- A:
- 符合一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