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畫 依 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有效孕育、扶植臺灣新創企業,推動「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獎 勵 目 的 隨著臺灣高齡人口逐年增加,高齡化社會已成為常態,亦帶動各產業面臨高齡化需求之轉型。為提升長者生活品質,期透過政府獎勵資源,鼓勵新創企業投入因應高齡化需求之創新服務或技術,涵蓋居住安全、便利餐食、健康醫療、健康移動、社會參與及學習娛樂等相關領域,對接居家照護、長照/日照機構、醫療院所及社區生活支持等高齡相關場域,促成可落地、可擴散之解決方案與合作商機。
計 畫 期 程 及 獎 勵 金 編 列 原 則 (一) 計畫期程為核定當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二) 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 (三)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四)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1、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申 請 資 格 (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一家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2. 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200萬元(含)以上。 3. 產品/服務/技術須已完成概念驗證(POC),本獎勵計畫以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為主,且能夠提出相關實績說明,例如: (1) 已完成概念驗證(POC)之合作對象或合作項目成果等重要實績。 (2) 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之場域實測規劃、合作金額、目標客群、收費機制等重點。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曾獲得114年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案,或提案內容曾獲得其他政府計畫獎補助者。 2.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3.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申請單位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7. 申請單位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涉及訴訟、犯罪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8.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不得為關係人(註1)。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申請單位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本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獎勵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獎勵申請五年。 註1:關係人係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五條規定之定義。 (三) 獲獎勵之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下列必要查核項目,作為計畫結案之共同達成指標;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1.完成至少1案因應高齡化需求之服務解決方案,並提交完整成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核心技術、服務對象、實際應用情境、服務流程、價值主張、場域驗證數據及未來產業應用)。 2.完成高齡相關場域或產業合作,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訂單或合約或具商業價值之合作協議(申請單位應依自主設定明確的金額及數量作為結案查核基準)。 3.申請登錄本署社會創新組織資料庫。 (四) 獲獎勵之企業,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資源,及商業與技術評估分析建議,並協助其提升營運規劃與計畫執行能力。
申 請 說 明 (一)受理方式: 1. 採線上申請,以「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2.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應備資料: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印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掃描上傳)。 2. 計畫書(附件2)。 3. 計畫簡報(附件3)。 4. 一頁簡報(附件4)。 5.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兩份皆須附上)。 6.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7.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可共同簽署於一張同意書)。 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6)。 9. 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附件7)。 10. 加分項目證明文件。 (四) 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申 請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一) 本獎勵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計畫執行期間。 (二) 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 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laura97@itri.org.tw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審 查 作 業 (一) 資格審查 由本計畫專案小組進行資格文件審查,申請資料缺漏或錯誤者,將通知限期補齊或修正,逾期未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 書面審查 由審查委員審閱申請單位之計畫書與簡報資料,依審查重點進行評估是否推薦至審議會。 (三) 決審會議 申請企業派員出席並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決議是否通過獎勵案,並核定獎勵名單、經費及期程。 (四) 由本署核定後,正式函知廠商審查結果。
審 查 重 點 項目 內容 比重 場域驗證 1.場域驗證規劃完整性:目標高齡相關場域、解決核心痛點、驗證方式及合作模式,並預期帶來可量化的效益。 2.落地效益與延伸性:能提升照護效率或減輕人力負擔,並具備轉化後續合作或商業化應用。 40% 商業模式 1.市場競爭優勢:包括產品創新性、技術門檻、獲利能力及募資/出場規劃等競爭力分析。 2.擴散成長性:商業模式具可複製性,能擴展至不同高齡場域,並具備後續放大到國際市場之潛力。 30% 國際發展 1.國際市場可行性:解決方案具跨市場或跨場域可複製性,可回應不同國家之高齡化需求。 2.市場進入策略:具備深度市場分析,鏈結當地夥伴之具體作法,及具體行銷推廣策略。 15% 團隊能力 1.跨域轉譯與敏捷執行力:團隊具備醫療照護、高齡服務或相關場域經驗,轉譯為場域可理解、可操作之解決方案,降低跨域溝通成本,並於執行過程中快速修正、確保成果如期落地 。 2.資源整合與商務拓展力:具備整合產業資源、因應市場回饋快速修正之應變彈性,並能將驗證成果延伸為 具體商業合作、擴增資或產業應用機會。 15% 加分項目 1.已取得高齡相關場域合作意願證明。 2.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 3.已入選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新照護產品及服務名錄。 註:申請時需提出佐證資料 10%
審 查 會 議 遵 守 事 項 (一) 申請單位應出席會議並進行簡報,若未出席或經唱名3次逾時未獲回應,則視同放棄申請。 (二) 計畫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報告者原則上由計畫主持人或公司負責人為主,必要時得授權計畫執行成員代理,詢答過程中如有需要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顧問補充說明,應先徵詢主席同意。 (三) 參與審查會議人數上限為3人(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及外聘顧問等與會人員至多1人)。 (四) 會議當日請攜帶會議通知單,於會議前20分鐘,至指定會議地點報到。會議人員應備妥身份證件或公司識別證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退休金計算清冊,以資證明為申請單位正式員工,並於報到時提供查驗。 (五) 為避免會議進行中受到干擾,請配合於會議當日勿交換名片、拍照、攝影及錄音,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轉為靜音模式。
計 畫 簽 約 審議會決議通過之計畫申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企業),應於獎勵核定函所定期間內與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獎勵契約。執行單位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事先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簽訂獎勵契約者,視同放棄受獎勵之權利,核定函失其效力。 (一) 執行企業應依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檢附依審議會決議修訂之簡報、用印契約(如有技術委外單位或延聘顧問者,應檢附正式合作契約書)及其他相關附件。 (二) 第1期獎勵款之請款公文及獎勵款證明。
計 畫 執 行 (一) 經費運用管理 1. 獎勵款應設專戶儲存並專帳管理;獎勵經費應依計畫書及獎勵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2. 計畫之獎勵經費需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應符合本計畫「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附件1)。 3. 獎勵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獎勵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署。 4. 各項原始憑證正本須加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專用章;若由數計畫分攤者,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 (二)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執行企業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執行企業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 (三) 執行企業應於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規定格式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進度查核。 (四) 執行企業繳交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時,應提供可供查核之佐證文件(例如:訪談或驗證過程之照片、人事時地物等佐證參考資料、原始紀錄或系統截圖等);未依規定檢附者,得列為查核缺失並要求限期補正。 (五) 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工作紀錄簿與工時記錄表,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定期進行查核。 (六) 執行企業應配合本計畫推動及績效考核評估相關事項,並於計畫結束後之追蹤、訪視、調查衍生成效與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至少(含)5年。 (七) 計畫執行若有違反契約規定,經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終止、解除契約或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並得停止受理申請本計畫1年至5年。 (八) 獎勵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計畫執行內容及項目如有變更之必要性者,應於契約屆滿之60日前以書面敍明變更內容及理由,並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其 它 原 則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申請單位申請計畫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三、 申請單位如於計畫執行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AI)生成內容,須主動揭露其使用情形,並確保所有成果資料均以實際執行過程產生之原始資料為主要依據佐證。AI生成、改寫或模擬內容僅得作為輔助參考,不得取代實際執行成果,以確保計畫成果之真實性與可驗證性。惟如於計畫規劃階段明確提出AI應用方式及預期成果,並經審查確認符合計畫執行目標者,得於核准範圍內使用。 四、 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五、 申請單位自送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獎勵計畫、獎勵經費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六、 申請單位不得因申請本獎勵,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七、 申請單位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應主動揭露說明,否則本獎勵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獎勵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八、 計畫之獎勵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企業。若因政府年度預算刪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付經費者,本署或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實際需求調整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企業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九、 接受本須知獎勵之企業,請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以學經歷為薪資制定準則,不得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有基準的差距。 十、 計畫經審查核定獎勵之申請單位,若違反誠信原則或經查任何與審查相關資格不符之情形者,本署得撤銷其獎勵資格,停止簽約;另若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毀損本署或其他各相關單位之名譽、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可能,及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及誠信原則者,本署得停止獎勵款撥付或終止契約。 十一、 本須知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 本須知未予釋明之事項,悉依獎勵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須知規定與獎勵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獎勵契約條款為準。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及相關作業人員均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二、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
1 1 4 年 度 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1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高齡友善移動實證計畫 2 安捷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AI驅動三高慢性病SaaS照護系統計畫 3 邦易聽股份有限公司 聽力聯盟生態系計畫 4 居家整聊股份有限公司 智齡悠活高齡族群居住與生活服務體驗平台計畫 5 益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居家口腔照護資訊平台計畫 6 神瑞人工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高齡心肺精準健康促進計畫 7 博鑫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長照轉送安心計畫 8 盤古銀髮股份有限公司 認知障礙症VR體驗拓展計畫 9 緯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高齡AI智能復健動作偵測與體適能系統驗證計畫 10 豐康微流體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AI 精準預測與晶片檢測強化高齡腎病管理計畫
1 1 3 年 度 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1 世大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長者精準健康促進系統建立與場域實證計畫 2 鈦艙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高齡樂活智慧化計畫 3 奇翼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長照機構生理遠程監護計畫 4 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數據導向外骨骼系統高齡者復能場域驗證計畫 5 維思感創股份有限公司 iCue智慧照護幫手前進日本計畫 6 智遊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無所不在-全人醫療健促服務導入社區高齡場域驗證計畫 7 循拾股份有限公司 高齡產業環保外送餐點服務計畫 8 澄風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照護物聯網系統SmartCaring T60國際市場拓展計畫 9 樂齡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TPA失智症精準訓練:智能動腦健身課程驗證計畫 10 永扶科技有限公司 高齡智能照護服務計畫
下 載 專 區 一、申請階段相關文件 1.115年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_申請須知 pdf檔下載 2.附件1_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pdf檔下載 3.附件2_計畫書格式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4.附件3_計畫簡報格式 pdf檔下載 pptx檔下載 odp檔下載 5.附件4_一頁簡報格式 pdf檔下載 pptx檔下載 odp檔下載 6.附件5_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7.附件6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8.附件7_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二、其它 1.申請系統教學影片檔 mp4檔下載
Q: 每案獎勵金額為多少?是否需要自籌款? A: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Q: 本計畫期程為何? A: 計畫期程為核定當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Q: 申請單位須符合哪些資格條件? A: 1.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一家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2.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200萬元(含)以上。 3.產品/服務/技術須已完成概念驗證(POC),本獎勵計畫以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為主,且能夠提出相關實績說明。 Q: 本計畫重點為何種驗證? A: 產品/服務/技術須已完成概念驗證(POC),本獎勵計畫以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為主。 Q: 結案時需完成哪些必要查核項目? A: 獲獎勵之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下列必要查核項目: 1.完成至少1案因應高齡化需求之服務解決方案,並提交完整成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核心技術、服務對象、實際應用情境、服務流程、價值主張、場域驗證數據及未來產業應用)。 2.完成高齡相關場域或產業合作,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訂單或合約或具商業價值之合作協議(申請單位應依自主設定明確的金額及數量作為結案查核基準)。 3.完成登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組織。 Q: 補件期限為多久? A: 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Q: 獎勵經費如何管理? A: 獎勵款應設專戶儲存並專帳管理;獎勵經費應依計畫書及獎勵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Q: 若有利息或結餘款應如何處理? A: 獎勵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獎勵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署。 Q: 建議迴避人員清單文件,請問是什麼樣的人需要填進該表呢? A: 舉例:申請廠商與某大學教授有合作關係,而該教授就要填入迴避人員清單。 Q: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若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是否仍可申請? A: 若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以相同內容申請本獎勵。 Q: 請問公職任職表以個人簽屬,還是以公司簽屬?成員範圍? A: 以公司來簽署,用印公司大小章即可。成員範圍以執行本計畫的成員為主,非公司全體成員。 Q: 請問委外合約要在申請計畫時先簽?或要等到計畫通過開始執行前再簽呢? A: 委託合約的期程及付款時間需是在計畫執行期程之內。若申請時,已有委外對象的話,可以先行簽訂草約或備忘錄;若已於申請時即已談妥或簽訂正式合約,則應注意合約執行之期程是否於計畫執行期程之內,所有計畫執行的經費核銷皆需落在計畫期程之內。簽約時需檢附雙方皆已用印之正式合約。 如委外合約期間跨越計畫執行期間(例如長期合約),因難以認定計畫期間內之工作內容及經費比例,原則上不建議採用。若確有長期合作需求,應另行簽訂附約或補充協議,明確載明本計畫所對應之工作項目、執行期間及經費,且相關工作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始得列入計畫經費認列。
政 府 網 站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經濟部
政 府 計 畫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研發計畫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
主旨 公告日期 115年度「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新創徵案強力募集中! 2026-03-30 內容: 114年說明會資訊 2025-02-05 內容: 113年度「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徵件說明會延期公告 2023-10-04 內容: 因應小犬颱風來襲,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10/5台中市及高雄市停班停課,故原訂10/5(四)於台中及高雄辧理新創獎勵徵件說明會延期至10/16(一)舉辦,感謝您的支持。 新創獎勵專案辦公室 敬上 113年度「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共創獎勵-徵件說明會 2023-09-20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