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

計畫簡介 Introduction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有效孕育、扶植臺灣新創企業,推動「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因應全球深科技創新與產業升級需求,以及政府推動「五大信賴產業」與「AI新十大建設」等國家重點科技政策,本獎勵目的為鼓勵具技術創新性及成長潛力之新創企業投入半導體、人工智慧、無人載具、資安和次世代通訊等關鍵產業領域之創新應用。透過政府獎勵資源的挹注,扶持入選的新創與中大型企業合作,共創完成服務驗證(Proof of Service, POS),加速商業模式驗證(Proof of Business, POB),使創新解決方案經由驗證後快速複製擴散進入國內外市場,或促成取得國內外策略投資者之資金挹注。
  1. (一) 計畫期程為核定當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2. (二) 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
  3. (三)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5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4. (四)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1、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一家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 2. 核心技術、產品或服務應屬於深科技應用相關領域,如屬於國家發展重點推動之「五大信賴產業」(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次世代通訊等)。
  • 3. 資本額大於新臺幣200萬元。
  • 4. 產品/服務/技術須已完成概念驗證(POC),本獎勵計畫以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為主,且能夠提出相關實績說明,例如:
    • (1) 已完成概念驗證(POC)之合作對象或合作項目成果等實績。
    • (2) 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之(POB)場域實測規劃、合作金額、目標客群、收費機制等重點。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1.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補助者。
  • 2.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3.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4.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 申請單位及其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7. 申請單位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涉及訴訟、犯罪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 8.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不得為關係人(註 )。
  •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申請單位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本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獎勵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獎勵申請五年。
(三) 獲獎勵之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下列必要查核項目,作為計畫結案之共同達成指標;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 1. 完成至少1案深科技領域之共創計畫專案,並提交完整成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核心技術、解決方案、服務對象、實際應用情境、服務流程、價值主張、驗證數據及未來產業應用)。
  • 2. 完成深科技領域相關場域或產業合作,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訂單或合約或具商業價值之合作協議(申請單位應依自主設定明確的金額及數量作為結案查核基準)。
(四) 獲獎勵之企業,本計畫提供加速輔導資源,包括產業業師及技術專家之診斷與商業或技術評估分析建議,以協助強化事業營運規劃與計畫執行能力。
(一) 受理方式
  • 1. 採線上申請,以「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 2.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應備資料:
  •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印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掃描上傳)。
  • 2. 計畫書(附件2)。
  • 3. 計畫簡報(附件3)。
  • 4. 一頁簡報(附件4)。
  • 5.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兩份皆須附上)。
  • 6.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7.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可共同簽署於一張同意書)。
  • 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6)。
  • 9. 建議迴避人員之清單(附件7)。
  • 10. 加分項目證明文件。
(四) 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一) 本獎勵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計畫執行期間。
(二) 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 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四、諮詢服務窗口
「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ben.yeh@itri.org.tw

計畫審查

補助作業流程
(一) 資格審查
  1. 由本計畫專案小組進行資格文件審查,申請資料缺漏或錯誤者,將通知限期補齊或修正,逾期未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 書面審查
  1. 由審查委員審閱申請企業之計畫書與簡報資料,依審查重點進行評估是否推薦至審議會。
(三) 決審會議
  1. 申請企業派員出席並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決議是否通過獎勵案,並核定獎勵名單、經費及期程。
(四) 由本署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項目 內容 比重
場域驗證 1.場域驗證規劃完整性:包括目標關鍵客戶,解決的關鍵痛點及方案,驗證場域與合作金額,並預期帶來可量化的效益。
2.合作延伸性:與關鍵客戶持續合作,或執行下一階段合作的機會。
40%
商業模式 1.市場競爭優勢:包括產品創新性、技術門檻、通路規劃、市場定價策略、獲利能力等。
2.未來市場機會:商模可複製與目標產業內大部分業者合作,並放大到國際市場。
30%
國際發展 1.國際市場可行性:解決方案具跨市場或跨場域可複製性,可回應不同國家市場之需求。
2.市場進入策略:具備深度市場分析,鏈結當地夥伴之具體作法,及具體行銷推廣策略。
20%
團隊能力 1.團隊成員經歷背景。
2.核心技術應用或專利取得情形。
3.過往專案實績說明。
10%
加分項目 1.已取得企業合作意願證明。
2.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
註:申請時需提出佐證資料。
10%
(一) 申請單位應出席會議並進行簡報,若未出席或經唱名3次逾時未獲回應,則視同放棄申請。
(二) 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報告者原則上以計畫主持人或公司負責人擔任,必要時得授權計畫執行成員代理,詢答過程中如有需要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顧問補充說明,應先徵詢主席同意。
(三) 參與審查會議人數上限為3人(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及外聘顧問等與會人員至多1人)。
(四) 會議當日請出示會議通知信,於會議前20分鐘,至指定會議地點報到。會議人員應備妥身份證件及公司識別證,以資證明為申請新創企業正式員工,並於報到時提供查驗。
(五) 為避免會議進行中受到干擾,敬請配合於會議當日勿交換名片、拍照、攝影及錄音,並請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轉為靜音模式。

計畫簽約與執行

審議會決議通過之計畫申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企業),應於獎勵核定函所定期間內與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獎勵契約。執行企業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事先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簽訂獎勵契約者,視同放棄受獎勵之權利,核定函失其效力。
  • (一) 執行企業應依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檢附依審議會決議修訂之簡報、用印契約(如有技術委外單位或延聘顧問者,應檢附正式合作契約書)及其他相關附件。
  • (二) 第1期獎勵款之請款公文及獎勵款證明。
(一) 經費運用管理
  1. 1. 獎勵款應設專戶儲存並專帳管理;獎勵經費應依計畫書及獎勵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2. 2. 計畫之獎勵經費需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應符合本計畫「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附件1)。
  3. 3. 獎勵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獎勵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署。
  4. 4. 各項原始憑證正本須加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專用章;若由數計畫分攤者,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
(二)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執行企業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執行企業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
(三) 執行企業應於獎勵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規定格式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進度查核。
(四) 執行企業繳交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時,應提供可供查核之佐證文件(例如:訪談或驗證過程之照片、人事時地物等佐證參考資料、原始紀錄或系統截圖等);未依規定檢附者,得列為查核缺失並要求限期補正。
(五) 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工作紀錄簿與工時記錄表,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定期進行查核。
(六) 執行企業應配合本計畫推動及績效考核評估相關事項,並於計畫結束後之追蹤、訪視、調查衍生成效與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至少(含)5年。
(七) 計畫執行若有違反契約規定,經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終止、解除契約或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並得停止受理申請本計畫1年至5年。
(八) 獎勵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計畫執行內容及項目如有變更之必要性者,應於契約屆滿之60日前以書面敍明變更內容及理由,並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1.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應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二、申請單位申請計畫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3. 三、申請單位如於計畫執行過程中使用人工智慧(AI)生成內容,須主動揭露其使用情形,並確保所有成果資料均以實際執行過程產生之原始資料為主要依據佐證。AI生成、改寫或模擬內容僅得作為輔助參考,不得取代實際執行成果,以確保計畫成果之真實性與可驗證性。惟如於計畫規劃階段明確提出AI應用方式及預期成果,並經審查確認符合計畫執行目標者,得於核准範圍內使用。
  4. 四、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5. 五、申請單位自送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獎勵計畫、獎勵經費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6. 六、申請單位不得因申請本獎勵,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7. 七、申請單位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應主動揭露說明,否則本獎勵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獎勵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8. 八、計畫之獎勵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企業。若因政府年度預算刪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付經費者,本署或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實際需求調整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企業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9. 九、接受本須知獎勵之企業,請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以學經歷為薪資制定準則,不得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有基準的差距
  10. 十、計畫經審查核定獎勵之申請單位,若違反誠信原則或經查任何與審查相關資格不符之情形者,本署得撤銷其獎勵資格,停止簽約;另若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毀損本署或其他各相關單位之名譽、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可能,及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及誠信原則者,本署得停止獎勵款撥付或終止契約。
  11. 十一、本須知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2. 十二、本須知未予釋明之事項,悉依獎勵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須知規定與獎勵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獎勵契約條款為準。

保密原則與聲明

  1.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及相關作業人員均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2. 二、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

深科技共創 115年度核定補助名單

待定

下載專區 Download

一、申請階段相關文件
  1. 1.115年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_申請須知 pdf檔下載
  2. 2.附件1_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pdf檔下載
  3. 3.附件2_計畫書格式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4. 3.附件3_計畫簡報格式 pdf檔下載 pptx檔下載 odp檔下載
  5. 4.附件4_一頁簡報格式 pdf檔下載 pptx檔下載 odp檔下載
  6. 5.附件5_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7. 6.附件6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8. 7.附件7_建議迴避人員之清單 pdf檔下載 docx檔下載 odt檔下載
二、其它
  1. 1.申請系統教學影片檔 mp4檔下載

聯絡窗口

「深科技新創共創獎勵」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ben.yeh@itri.org.tw

【當事人權利:您可以向本計畫(聯絡方式:ben.yeh@itri.org.tw)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之權利。】

常見問題

Q:
請問獎勵金的編列可以超過150萬元嗎?
A: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50萬元。
Q:
本次申請計畫內容若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是否仍可申請?
A:
若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以相同內容申請本獎勵。
Q:
請問公職任職表以個人簽屬,還是以公司簽屬?成員範圍?
A:
以公司來簽署,用印公司大小章即可。成員範圍以執行本計畫的成員為主,非公司全體成員。
Q:
計畫書是否須按照檔案內格式填寫,不可隨意更動?
A:
現在申請階段是以簡報撰寫為主,待實地審查獲得推薦之後,專案小組會再提供計畫書格式,屆時再填寫計畫書即可。而簡報或計劃書格式均屬固定,建議按照格式填寫,若有其他需補充文件,可以附件方式提供。
Q:
請問自籌款的部分,有規定上限或是至少多少嗎?
A:
自籌款的部分,僅規定不得為零元並無上限的規範。
Q:
網站上提供的提案簡報,請問我們是直接以該份簡報進行內容修改提案嗎?還是說我們是用自己的簡報提案?
A:
請使用計畫提供的簡報進行撰寫。
Q:
建議迴避人員清單文件,請問是什麼樣的人需要填進該表呢?
A:
舉例:申請廠商與某大學教授有合作關係,而該教授就要填入迴避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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